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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 四 章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輸出業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的其他條文

第37條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第38條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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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