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 第37條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