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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39條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五 節 經費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 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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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33條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二、常年會費…第34條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第35條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第36條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第37條商業同業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第38條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第40條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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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