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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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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52條
未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特定地區,得由同地區內之工業同業公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兼辦前條規定業務。但應於該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成立後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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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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