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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業會計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8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會計憑證」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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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