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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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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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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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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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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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