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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會計帳簿」的其他條文

第9條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第10條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第11條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第12條記帳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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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