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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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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9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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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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