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 第15條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5條

商業調解委員應向商業法院陳明可即時聯絡之方式;如有變更,應即更新。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