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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0條

商業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商業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應經商業法院院長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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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