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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1條

商業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商業法院表揚者,得經商業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支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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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