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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3條

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轉投資純網路銀行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該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別之銀行部門之兼營業務,應予停止。但轉投資綜合證券商之持股比率達上該限額者,其股務代理業務及政府債券自營業務得由商業銀行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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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