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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5條

商業銀行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首次投資,除投資純網路銀行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商業銀行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投資,須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之財務及資金籌措計畫,並承諾落實執行,以確保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 商業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所為投資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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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