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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商標代理人完成登錄後,欲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註銷登錄。 商標代理人於申請註銷登錄前,就其已受委任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而尚未審定或處分之案件,應將不能執行業務之事實通知其委任人,並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解任或變更代理人。 商標代理人經註銷登錄後欲執行業務者,應於註銷原因消滅後,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執行業務,經審查核准者,應登載其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於商標代理人名簿。但註銷登錄超過三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執行業務,應依
第四條
及
第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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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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