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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商標代理人得受委任之商標代理業務如下: 一、申請商標註冊有關之事項。 二、商標之異議、評定及廢止程序有關之事項。 三、商標權之拋棄或延展事項。 四、商標權之變更、分割、授權、移轉、信託、質權及其他登記事項。 五、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之諮詢或撰寫相關文件。 六、其他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商標事項。 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代理業務時,涉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者,應分別依各該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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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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