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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錄為商標代理人;已登錄者,應撤銷之: 一、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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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