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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而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申請登錄者,除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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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