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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依其性質準用本細則關於商標之規定。但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不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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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