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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52條

第 二 章 商標 › 第 四 節 異議
異議程序進行中,被異議之商標權移轉者,異議程序不受影響。 前項商標權受讓人得聲明承受被異議人之地位,續行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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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標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7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廢止案之審…

「異議」的其他條文

第48條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第49條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商標…第50條異議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第51條商標異議案件,應由未曾審查原案之審查人員審查之。第53條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第54條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第55條前條撤銷之事由,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第56條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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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