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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56條
第 二 章 商標 › 第 四 節 異議
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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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
第49條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商標…
第50條
異議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
第51條
商標異議案件,應由未曾審查原案之審查人員審查之。
第52條
異議程序進行中,被異議之商標權移轉者,異議程序不受影響。前項商標權受讓人得聲明承受被異議人之…
第53條
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
第54條
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第55條
前條撤銷之事由,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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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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