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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第12條

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專款運用計畫,由工會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轉本會審議。 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員工福利情形,依前項規定程序 ,核轉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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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