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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商港建設費之收取、退還,委託海關辦理,並得提商港建設費百分之一. 五作為代收經費。 前項代收經費中三分之一由海關按預算程序撥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運用分 配於與港口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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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