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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7條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商港建設費之收入扣除代收經費後,應全部分配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 並由交通部按左列規定分配: 一、百分之五十作為國際商港建設費用。 二、其餘百分之五十按左列百分比分配: (一) 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二) 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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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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