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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應繳納之商港建設費,應由繳納義務人,於海關填發稅款或商港 建設費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海關停止辦理進口、 出口貨物報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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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