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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海關代收商港建設費分別於每月十五日後五日內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 繳交通部於國庫開立之機關專戶,並於繳庫後之次月五日內造具收取月報 表送收入機關二份,必要時得由收入機關派員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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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