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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01條

經營棧埠作業拖駁船之申請,依商港管理機關之公告方式辦理。 商港區域內之拖駁船艘數、船型及噸位,由商港管理機關視港區水域狀況 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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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