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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02條

拖駁船業應申請商港管理機關發給許可證,並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駁船應經關稅局發給駁船執照後,方得營業。如暫停營業,應報請商港管 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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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