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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04條

駁船所載貨物之數量、嘜頭及包裝狀況應由委託人或倉儲業者與理貨業者 共同簽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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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