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 第107條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07條

船舶理貨業務範圍如下: 一、散雜貨及貨櫃之計數、點交、點收。 二、船舶裝卸貨物時之看艙。 三、雜貨包裝狀況之檢視。 四、散雜貨標識分類、貨櫃櫃號識別等相關理貨業務。 散雜貨及貨櫃之數量、標識、櫃號及雜貨包裝狀況,應由委託人或倉儲業 者與理貨業者共同簽證。 國內航線之船舶理貨業務,得由船方或貨主視實際需要委託理貨業者辦理 。
AI 白話解釋
← 第106條看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第10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