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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14條

船舶理貨業收費標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代 理業、中華民國託運協會及中華民國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商定之,並報商 港管理機關核備;其未能協商訂定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 訂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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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