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 第113條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13條

船舶理貨業應依理貨工作申請單、理貨員名冊及派工標準派工作業,如未 依規定派工或不能配合棧埠作業要求,棧埠作業機構應即報請商港管理機 關處理。 船舶理貨業派工標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同業公會 、船務代理業同業公會及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商訂之,並報商港管理機關 核備;其未能協商訂定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訂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2條看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第1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