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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3條

裝卸作業,應俟委託人填具委託單,向商港管理機關或棧埠作業機構申請 ,於辦妥委託裝卸搬運手續後,方得開始作業。其需用特種設備者,應在 委託單內詳細註明之。但棧埠作業機構認為應由委託人提供而拒絕提供者 ,得由棧埠作業機構代為處理或不予裝卸,所生費用與損害由委託人全額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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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