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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4條

進出口貨物在船邊提貨或交貨者,交受手續,由委託人負責辦理,並應檢 具作業資料於交、提貨完成後翌日送棧埠作業機構。棧埠作業機構為查核 噸量,得指定過磅或丈量,如有短報,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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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