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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6條

委託裝卸搬運之貨物,在作業進行中發生毀損,棧埠作業機構應會同有關 單位鑑定之。 棧埠作業機構依委託人之申請,在雨中裝卸搬運貨物,其所生之雨濕損害 ,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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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