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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管理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 止裝卸搬運貨物: 一、違禁物品。 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者。 三、委託貨物項目或噸位與實際不符者。 四、有妨害安全之虞者。 五、除另有約定者外,未依規定預付或積欠棧埠費用者。 六、未依規定標明標識者。 七、委託人未能提供貨物件數、重量噸、尺碼噸或其他有關作業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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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