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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舶裝卸原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木裝卸前,委託人應提供尺碼清單、裝載圖及船舶吃水報告。 二、浮木紮排及木排在港內拖運,依商港管理機關有關港區水域情況之規 定。 三、原木卸載作業,委託人應作成紀錄,按日列表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 四、原木裝卸前,委託人應備妥潛水人員及設備在現場候用,遇有落海者 ,應立即打撈,未撈獲者,應填表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由商港管理 機關撈獲者,打撈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五、卸碼頭之原木,因裝運卡車不足未能及時運出,棧埠作業機構認有妨 礙工作進行時,應暫時停工,得視作業狀況將留置碼頭之原木移往後 線,再繼續卸載,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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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