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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28條

船舶、車輛裝卸危險物品後,應立即將危險物品運離港區。但經商港管理 機關指定危險物品堆置或儲存場所、儲槽者,得進出儲轉。 接運危險物品之車輛,應由委託人負責調配,不得發生擁塞及中斷情事, 裝卸車後,應立即駛離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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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