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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29條

危險物品之裝卸,委託人應配合棧埠作業機構事先訂定裝、卸船計畫,於 船舶靠泊後,依序作業,嚴禁蝟集港區待裝,或堆卸碼頭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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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