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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棧埠設施:指商港設施中,有關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及服務旅 客之設施。 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棧埠設施之公私事業機構。 三、委託人:指委託商港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 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四、危險物品: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物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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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