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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34條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委託人所指派之現場負責人及技術人員應迅 速處理,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發出緊急信號,採取搶救與應變措 施,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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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