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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33條

裝載過境危險物品船舶,須進港再裝卸其他貨物或危險物品時,委託人應 在委託單詳細註明該項過境危險物品之品名、數量、裝艙位置,並檢具過 境貨物艙單一份,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 前項船舶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危險物品禁止混合裝載表之規定應予禁止 混合裝載,應另裝其他隔離貨艙,不得混裝,原裝過境危險物品之貨艙應 由船方密封,不得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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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