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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43條

進出口、轉口或退關貨物,由委託人辦妥有關驗放手續,並預付或繳納各 項棧埠業務費後,始得辦理提貨。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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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