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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46條

棧埠作業機構為避免存儲倉棧貨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緊急事故,得將 存儲倉棧貨物徵得關稅局同意先行搬移,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所需搬移 費用及損耗由委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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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