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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50條

貨物存棧逾十五日棧埠作業機構得通知委託人移去。不為移去者,棧埠作 業機構得將存棧貨物徵得關稅局同意後向後線倉庫轉儲,所需費用暨貨物 損耗由委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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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