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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5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棧埠作業機構應通知委託人限期繳清各項棧埠業務費 後,將存儲倉棧貨物提出,未依限期提出者,棧埠作業機構得停止提供棧 埠設施服務一個月: 一、存儲倉棧貨物經發現有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 規定之情事者。 二、存儲倉棧貨物變質、損壞或其他原因,有損害倉棧設備或其他寄存物 之虞者。 三、倉棧須全部或局部改建及修繕者。 四、倉棧業務全部或局部停辦者。 五、貨物存儲倉棧逾十五天者。 六、因特殊情形必須將存儲倉棧貨物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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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