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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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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53條
存儲倉棧貨物自保管日起滿六個月,棧埠作業機構得於一個月前通知委託 人限期辦妥有關驗放手續,並繳清棧埠業務費後提貨。委託人接到通知屆 滿一個月,或因地址不明,通知無法送達時,未稅貨物依關稅局規定辦理 ,已稅貨物得由商港管理機關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應優先抵充港埠業務費 及必要之費用,有餘款應退還委託人或留存待領或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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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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