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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52條

棧埠作業機構為調配倉棧,得將存儲倉棧貨物徵得關稅局同意並通知委託 人後移至其他倉棧,所需移轉費用及損耗由棧埠作業機構負擔。但有前條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情事者,由委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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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