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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55條

存儲倉棧貨物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棧埠作業機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包裝完整而內容短缺或發生變化者。 二、因受管制處分致生損失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棧埠作業機構之事由致生損失者。 四、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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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