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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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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56條
存儲倉棧貨物提清時,或船邊交、提貨物於裝卸完畢,所遺碎屑、破漏之 地腳品或廢棄物,委託人應於貨物提清或裝卸完畢後四小時內清理之。 委託人於期限內拒不清理,由商港管理機關代為委託廢棄物代處理業清理 。 前項清理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委託人拒不付費用,商港管理機關或棧埠 作業機構得拒絕接受委託人之棧埠作業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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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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