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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6條

商港管理機關依實際情形規定每日作業時間,委託人應切實配合辦理,並 確實提供作業資料,非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不得停工。 作業時停工兩小時以上,視為無故停止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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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